案例分析:深圳特区涉外企业的逃税避税情况
〖案例分析〗    深圳特区涉外企业的逃税避税情况

内容提要:本文从跨国公司的内部定价策略分析了它们逃税避税的手法,并以此对深圳经济特区涉外企业的逃税避税情况作了分析,指出该问题的严重性,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

  二次战后,跨国公司有了迅速发展。尤其七十年代以后,规模越来越大,其分公司与子公司遍布世界许多国家。跨国公司国外投资的参与形式主要是股份参与。所谓股份参与是指跨国公司母公司在其子公司(新建企业或参与当地企业的股份)中占有股权的份额。
  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跨国公司股份拥有的类型有四:一、全部拥有(占95%以上);二、多数拥有(50~94%之间);三、对等拥有(50%);四、少数拥有。全部拥有可称跨国公司独资经营,其他三种即为合资经营。在我国的外国独资企业和合资经营企业便属于这些类型。由于跨国公司内部存在着大量交易,又由于各国税率、税则各异,跨国公司就可以用转移定价的办法人为地抬高或降低价格。因此转移定价的策略就成为跨国公司逃税避税的一种手段。本文试从跨国公司的内部定价策略,分析深圳特区涉外企业的逃税避税情况,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跨国公司的内部定价策略
  所谓内部定价策略,即转移价格是跨国公司根据全球的战略目标,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销售商品和劳务的一种内部价格。跨国公司通过转移定价的方法来调整各子公司的产品成本、转移公司的利润收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控制零部件的进出口价格来影响产品的成本。例如由母公司向于公司低价供应零部件产品,或由于公司高价向母公司出售零部件产品,来减少子公司的产品成本费用,获取较高的利润。反之,通过母公司向子公司高价出售零部件产品,或由子公司向母公司低价出售零部件产品,来增加于公司的产品成本费用,减少子公司的利润。
  2.通过子公司固定资产的出售价格或使用期限来影响子公司的产品成本费用。母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固定资产的价格直接影响着摊人子公司的产品成本。母公司对子公司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期限,也会影响到折旧费的提成。如过多地提取折旧费,则会增加子公司的产品成本;如过少地计算折旧费,则会减少子公司的产品成本费用。
  3.通过专利出口、技术和咨询服务、管理等费用来影响子公司产品的成本和利润。例如,母公司向其全股权控制的子公司索取较低的专利使用费,而向少数股权控制的于公司索取较高的专利使用费。
  4.通过提供的贷款和利息的高低来影响产品的成本费用。例如,母公司利用其本系统的金融机构来向子公司提供优惠贷款,不收或少收利息,使子公司减少产品的费用。相反,也可通过较为高昂的利息费用来增加子公司的产品成本。
  5.利用产品的销售,给予子公司系统的销售机构以较高或较低的佣金、回扣来影响子公司的销售收入。
  6.利用母公司控制的运输系统,通过向子公司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装卸、保险费用,来影响子公司的销售成本。
  除此之外,跨国公司还有许多其他的方法(如索取过高管理费,额外的开销费用摊人公司的产品成本等),利用这些划拨价格,人为地影响子公司的成本和利润。

  二、国际逃税避税
  跨国公司通过转移定价、控制子公司的利润使之服从于全球的战略目标,来获得最大限度利润,其最主要的目的就是逃避税收。各东道国政府均根据利润额计算应纳的税款,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的办法把高利率国的子公司的利润,转移到低利率国家或避税港,从而减少向所在国政府缴纳税款。其办法是从低税国子公司向高税国子公司的出口索取高价,或从高税国子公司向低税国子公司的出口索取低价,从而使低税率地区的子公司出现高利润,而高税率地区的子公司出现低利润或亏损。举例来说,巴哈马群岛是避税港,美国的跨国公司有一批零部件要出口到联邦德国的子公司去,它可以开出低价卖给设在巴哈马群岛的子公司,再自巴哈马群岛的子公司用高价卖给联邦德国的子公司。实际上,货物可能由美国直接运到联邦德国,货款也不经过巴哈马群岛。经过这一转账,使在美国的跨国公司因“低价”出售而无盈利,联邦德国的子公司因”高价”收购而无盈利。这样两者的盈刮都集中在避税港,整个公司就可以降低税收负担。这是利用避税港来逃税避税。利用低税率国或税收优惠较多的国家来进行逃税避税也是经常发生的,其方法是:设在高税率国的子公司向设在低税率国的子公司出售货物,采取压价出售;反之,由设在低税率国的子公司向设在高税率国的子公司出售货物则采取抬价出售。跨国公司就是这样利用不同国家税收上的差异,通过转移价格,逃避税收。

  三、深圳特区涉外企业的逃税避税情况
  深圳经济特区创办八年来,在引进外资、促进生产力发展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据统计,至一九八六年底,全市和外商签订的投资协议,合同共5074项,其中三资企业1299项,三来一补3775项。业已建成投产的“三资”企业1106家,三来一补企业4000多家。这些企业由初期主要是港澳商人和中小企业家来华投资,逐步发展到国际财团、跨国公司在特区的直接投资。引进外资、鼓励外资在特区兴办企业,有利于我们解决资金短缺和技术上的困难,有利于发展我国的特区经济,加速四化建设,这是被实践所证明了的。但是,我们也不能不看到,不少跨国公司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利用于公司或分支机构所在国的税制和我国税法上的差异,进行避税活动。从深圳现有的一些较大的涉外企业看,它们一般都是以高进(高价从关联公司购进原料)、低出(以低价销售产品给关联公司)的方法,以转移利润,逃避税赋。主要表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1.由外商管理的合资企业,控制原材料的供应和产品的销售价格。如深圳市蛇口工业区某公司,是由香港两家公司与蛇口招商局合资经营的企业,生产游艇和风帆产品,主要外销欧美市场。该公司的外商利用其管理权力,由设在香港的关联公司供应原材料和包销产品,价格由港商自行决定。结果,该公司从一九八一年初开业到年底不足一年的时间里竟亏损100多万港元,我国收不到税收。后经税务机关审查补征了税款¥337760元。这种情况在避税企业中有一定的普遍性。为什么不少合资或合作企业“年年无利润而又不断扩大生产”呢?原因就在于此。
  2.中、外双方以内部成交价格包销企业产品,把工业利润转移到商业环节。如深圳市某汽水厂,产品由深圳罐头厂与美国百事可乐国际有限公司包销,其定价由其企业内部决定, 按每箱汽水以平均利润1.20港元来确定售价。一九八五年该厂外销汽水213万箱,利润为278港元。据了解,该厂在香港售给第三者的独立成交价罐装百事为31港元,1.25公升装的每箱为43港元,而工厂出厂价则分别为24.4。港元和33.83港元,商业毛利率分别为21.29%和21.33%,而工业利润却只有5%,这样把工业利润不合理地转移到商业环节,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3.由国外的总公司决定企业的盈亏。如深圳蛇口某公司是一家独资企业,该公司生产的原材料全部自其日本总公司购进,产品也全部销给日本的总公司,产品的作价原则由其总公司观其生产费用支出情况而定。一九八五年与一九八六年该公司的产品按同一价格销售,由于一九八五年成本高,产量少,当年亏损竟达390万港元。而一九八六年产量是一九八五年的2.5倍,而且成本下降,按一九八五年的价格销售产品,应为盈利524万港元。但其总公司却以一九八五年的价格比现行台湾、南朝鲜等地的同类产品销价高为由,调低了该公司的产品销售价,从而降低了该公司的工业利润,以此达到避税目的。
  上述情况都是以转移企业利润的手法逃避我国税收,与国际上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策略不无相似之处。其与跨国公司逃税避税的相同之处是它们都是以追逐高额利润为目的、以转移定价为手段来实现逃税避税。其区别在于深圳经济特区的涉外企业转移价格并非都是在企业内部进行,在许多清况下,是外商与中间商合谋转移价格,以控制企业利润,从而逃避我国税收。而跨国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逃税避税大体上都是在其内部以转移定价的方式实现。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必须分析原队找出相应的对策以维护我国税收主权,保障我国政府的合法利益。

  四、深圳特区涉外企业逃税避税原因分析及我们的对策
  综上可知,深圳特区涉外企业利用转移价格的方法逃避税收是十分明显的,遗憾的是,这一情况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广泛重视。分析特区涉外企业逃税避税的原因,认真研究并解决这一问题,应该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笔者认为,造成逃税避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涉外企业的产品外销过份依赖外方。因此,涉外企业的产品外销权无形中控制在外方手中,其结果,外商不仅从定价中取得最大可能的利益,而且还取得了对企业的事实上的控制,从而决定着企业的盈亏,实现逃税避税。
  第二,中方人员对定价业务不熟悉,也是造成逃税避税得以进行的原因之一。中方人员大多不熟悉定价业务,这是因为我国的产品价格通常是由国家统一制定,无须自己定价,造成企业人员不熟悉定价业务,因此在外销产品的定价中屈从于外商的定价方案就在所难免。
  第三,税务工作有缺陷,给涉外企业逃税避税造成了可乘之机。税务部门没有审查企业产品价格的权利,不了解外销产品的定价原则、价格组成以及定价方法,造成企业可以任意申报盈亏,逃避税收。税务干部对这种逃避税收也缺乏一定的认识。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应采取怎样的对策?
  国际上反对逃税避税的方法对于我国的现实情况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国际上为了防止跨国公司采用转移定价的手段进行逃税避税,不少国家都实行“独立竞争”的原则。所谓“独立竞争”的原则,就是彼此没有关联的企业在交易中经过讨价还价所确定的价格。“独立竞争”原则的矛头主要是针对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以美国为例,美国在对其国内税法中规定:特别审查在同一控制下纳税人之间的交易,税务当局有权审查那些虚假的交易以确定纳税人的真实应税所得额。对纳税人之间不是按独立竞争原则进行的交易,税务当局有权处理。
  为了贯彻这项法律规定,美国还拟定了几项具体的方法来进行定价,这些方法是:
  1.价格比较法。跨国公司内部交易价格应按跨国公司与它无关联的企业交易时的价格来确定。
  2.再出售价格法。当货物出售给真正的第三方时,以此时的交易价格来确定其内部交易价格。
  3.成本加利润法。在无市场价格可作比较,也无法采用再出售价格法的情况下,则按成本加适当的利润作为内部交易的价格。
  4.其他方法。在上述三种方法都无法采用时,税务当局以任意定价作为内部交易价格。
  上述方法已为一些国家所仿效。
  结合深圳特区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以下的对策:
  第一,掌握外销产品定价的主动权。
  对于深圳特区涉外企业,如果产品委托外方代销的,应在合同或协议中订明外销条款、条款中应包括代销方式、销售数量、定价原则、交货方式和支付条件等内容。如果外方合营者提出包销时,最好只同意一定比例由外商包销,留下一定比例的产品由企业自寻客户,也可委托外贸公司代销。关于包销的价格,应确定一个定价原则,如参照国际上销售市场向类产品的价格,视当时的市场行情商定等,而不宜将产品的具体价格定死。这样,外销产品的价格就不会垄断在外方合营者手中。
  第二,加强我国涉外税收法制建设,建立严密的涉外税收征管制度。
  我国涉外税法还不够健全,税收征管制度尚存在缺陷,上述特区涉外企业的逃避税情况足以说明这一点。特区税收法制也不完善,如税负不平衡、优惠一刀切等,对使用国产原材料生产出口产品也缺乏必要的鼓励。对此,应该健全税收立法,建立严密的征管制度。首先,法律应该赋予税务部门审查涉外企业产品价格的权利,如发现价格明显偏低,可在重新确定价格的基础上计税,这样可以防止我国税收上的损失。此外,税务机关应了解并掌握外销产品的定价原则、价格的组成以及定价方法,从而使涉外税收征管制度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第三,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税收情报的收集和交流。
  涉外税收涉及的知识面较广,这就要求税务人员不仅熟悉本国的税收法规、会计知识、查账方法等,还应懂得国际税收,了解国际上的逃、避税方法;同时还要采取现代化手段及时交流税务信息,有效地控制税源,以防止逃税避税。
  总之,逃税避税是深圳特区涉外企业税收方面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我国其他地区的涉外企业也必然或轻或重地存在这类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采取相应的对策,防止逃税避税,以维护国家主权,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分析提示:
  请应用本知识点的相关知识,分析深圳特区涉外企业逃税避税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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