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表12-6 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市场在社会保障中的定位 |
|
|
资金来源 |
管理机构 |
管理方法 |
发展方向 |
社会保险 |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
政府、单位和个人 |
准政府机构 |
独立的管理机构,执行政府政策 |
从国家补贴走向收支平衡 |
生育、医疗、工伤、住房、人寿 |
单位、个人 |
商业保险机构 |
国家制定政策和成立保险、监督、审计机构和国家保险总公司,为保险业提供保险 |
国家监督,市场竞争,收支平衡 |
社会救济 |
孤寡病残 |
民间捐助、国家基金会、政府拨款 |
地方政府专职机构管理 |
国家政策,中央、地方、社会合作 |
逐渐加大保险规模,缩小政府补贴规模 |
贫困救济、自然灾害救济 |
地方和国家拨款、民间捐助、国家基金会 |
中央和地方政府专职机构管理 |
同上 |
同上 |
社会福利 |
非盈利机构和地方福利事业 |
中央、地方政府 |
地方政府为主,中央逐步退出 |
社会福利逐步地方化 |
社会优抚 |
国家经常性财政拨款 |
地方政府执行 |
中央政策,中央监督 |
|
从管理的角度来看,社会保障功能可以分成二大类,一是以保险金方式进行的保障,一是社会救助和福利事业。
对于能够自负盈亏的社会保险原则上由市场提供,政府则执行监督、协调的职能, 在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及社会优抚方面,除了发动社会力量如捐款外,主要应由政府财政提供所需资金。
一般而言,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上分工应以项目来进行划分,属于社会影响较大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方面,如特大自然灾害的社会救济,应由中央政府负责,地方政府起补充作用;对于有地区性的一些社会福利及社会救济项目,可由地方政府负责,中央政府提供政策指导并进行监督。
|
|
 |
|
厦门大学经济教学实验中心与厦门火凤凰电脑设计有限公司联合制作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