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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国家参与国有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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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行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是规范国家与国有企业分配关系的主要途径。除了股份制,租赁、承包等形式也形成了现实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必然使国家参与国有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形式多样化。

  一、股份制与国有股分红
  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股份制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必须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一定的程序进行。
(1)弥补被没收的财产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比例在分配股利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4)提取公益金
  在完成以上 4个步骤的分配之后,股东可以根据剩余利润的数额,享有股利的分配。股利分配程序如下:
  1.支付优先股股利
  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3.支付普通股股利。
  国家分取的股利由国家支配,可以用作国家股本增值,也可以上交国库,作为国家建设性预算或国有资产预算收入。

  二、承包制与税后承包上交利润
  承包制作为一种过渡性的办法,应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完善:
  1.合理确定税后承包指标
  2.合理确定承包基数与分成比例
  3.克服企业短期行为,防止包盈不包亏
  除了要解决以上问题外,还要通过合同明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在选择承包人时,应尽量引入投标招标竞争机制。

  三、租赁经营租金
  租赁经营这种分配形式,是对我国传统分配模式的重大改革,它具有明显的优越性。这是由于租赁企业上缴国家的税后利润,主要采取的是租金超强制方式;强有力地保障了所有者的利益。租赁企业一旦不能如数交纳租金,承租人就必须将企业收入以外的个人抵押财产作为赔偿,以保证所有者的收益。
课堂讨论:股份制改革从哪些方面能够有效地规范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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